(2017)辽0204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亿方达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亿方达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880号原告:王秀丽,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华,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伟,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方达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日伟,经理。原告王秀丽与被告亿方达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品牌授权保证金三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在大连市签署服装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在朝阳市开设特许经营店铺,特许销售【PAULFRANK】品牌童装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原告需支付品牌特许经营保证金3万元,合同履行届满无违约保证金退回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品牌授权保证金三万元。2015年1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遵循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2017年1月,被告不能按时供货。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决定终止合同,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三万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案件属知识产权类案件,本市涉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