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玉美与祝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美,祝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民初3177号原告:王玉美。被告:祝德彬。原告王玉美与被告祝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德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被告称可帮原告孩子找工作,故以找工作需花钱为由,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194000元,并约定如工作办不成于2012年12月返还该款。因工作未办成,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后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于2011年4月从原告处借款194000元,借款时约定款项于2012年12月前还清。被告在“欠款人、立字人”处签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一份,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德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美借款1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该笔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娜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二、被告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