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广元市贤丰煤业有限公司,广元新瑞煤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兴利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衡发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同邦矿业有限公司,周凯,陈来茂,米志欢,彭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8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136号富丽名城A栋1-3层。法定代表人:顾积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林,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佩,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贤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杨家岩办事处杨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米志欢。被告:广元新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田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米志欢。被告:广元市兴利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元坝村。法定代表人:米志欢。被告: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北街45号(6楼)茂源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来茂。被告:广元市衡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荣山场镇。法定代表人:刘期华。被告:四川同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苴国路宏福嘉苑小区1栋三楼。法定代表人:米志欢。被告:周凯,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陈来茂,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米志欢,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彭娜,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十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洲海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