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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底至2016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先后多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彭XX(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家中,给彭XX少量钱财引诱彭XX与其发生性关系。2016年8月4日经鉴定彭XX患“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中度)”,对性侵害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自我防卫能力丧失,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虽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其行为是嫖娼行为而非强奸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底至2016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见被害人彭XX(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智力异常,好欺骗,先后多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彭XX家中,给彭XX少量钱财引诱彭XX与其发生性关系。2016年8月4日经烟台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彭XX患“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中度)”,对性侵害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自我防卫能力丧失,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薛某某系被抓获到案。(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被害人患“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3)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从送检材料彭XX阴道拭子检出人精斑为薛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28×1021,其余送检材料未得到STR多态性检验分型结果。(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案发地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件,证实本案被害人彭XX及本案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情况。(6)青岛市通用门诊病历,证实医院对彭XX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实,其见于某的老婆差个心眼,好糊弄,就多次用给几元钱引诱彭XX发生性关系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XX的陈述证实其自己供述的多次被薛某某强奸的情况。4、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于某因怀疑其妻子彭XX被强奸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彭XX因患过脑膜炎智力受损以及其看到薛某某到彭XX家里的情况。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于某经人介绍与彭XX结婚以及彭XX智力不正常的情况。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于某经人介绍与彭XX结婚以及彭XX智力不正常的情况。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多次见到薛某某到其村子里转悠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彭XX辨认薛某某,薛某某辨认被害人彭XX及作案地点的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对薛某某进行询问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被害人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时提出的被害人系自愿,其行为属于嫖娼行为而非强奸行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惠芳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