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与杨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杨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272号。负责人:马国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巍,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与杨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巍下落不明,本院向杨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2,300元。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未能提供杨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杨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