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牛小红、李金海与苏国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红,李金海,苏国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137号原告:牛小红,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原告:李金海,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告:苏国勋,男,51岁,汉族,住芮城县XX家属区,公安干警。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小红、李金海与被告苏国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小红、李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