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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荆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399号原告: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谷春辉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情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