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姜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姜檑,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人,工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责人王远星,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