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文娟申请执行姜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娟,姜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娟,女,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新华,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娟与被执行人姜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