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喜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喜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68号罪犯杨喜小,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包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喜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7072.98元。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入监执行。2013年7月23日、2015年5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杨喜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杨喜小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喜小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喜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喜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