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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戴 平申请执行梁钰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平,梁钰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48号被执行人:戴平,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7日,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梁钰琦,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在戴平申请执行梁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钰琦应当履行标的额1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钰琦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戴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戴平申请执行梁钰琦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戴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