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佳伟与李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伟,李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373号原告:王佳伟,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李长林,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康平县。原告王佳伟与被告李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佳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佳伟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