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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佳伟与李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伟,李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373号原告:王佳伟,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李长林,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康平县。原告王佳伟与被告李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佳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佳伟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