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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代立与被告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立,黄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90号原告:张代立,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黄美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张代立与被告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代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代立负担。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