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玉龙、葛雪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葛某,杜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409号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座*#-02091。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男,蒙古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职工,现住址赤峰市红山区长青小区**号楼***室。被告李某,男,蒙古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农民,现住址赤峰市。被告葛某,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告杜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葛某、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某、葛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结至2017年5月27日之前的利息9250元,逾期催收费600元,合计6985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7年5月27日至上述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2.被告杜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葛某通过P2P借贷平台”翼龙贷网”与贷出方达成了借款意向,并于2015年10月28日与贷出方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借条中约定:1.李某、葛某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7%,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2.贷出方可根据自己的意向对其债权进行转让;3.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4.在借入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之前,逾期罚息、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被告杜某出具了担保函,为李某、葛某的此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葛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杜某亦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平台的运营负责方和风险防控方,为确保贷出方能顺利收回本息,对该债权进行了收购,并于2016年10月27日向贷出方支付本息61450元,并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获得该笔借款的债权,并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了债务人李某、葛某。此后,原告要求三被告还款义务,三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未付。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李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无力偿还,请求减免利息。被告葛某、杜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葛某结婚证复印件、借款承诺书,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资金结算账单、贷款收费明细及客户告知书,担保函,债权转让通知短信和家访记录表,债权收购凭证及债券收购证明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李某无异议,被告葛某、杜某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被告李某答辩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被告李某、葛某通过P2P借贷平台”翼龙贷网”与贷出方达成了借款意向。2015年10月27日,被告李某、葛某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承诺”遵守翼龙贷网借贷要求;保证提供给翼龙贷网的信息及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对此次在翼龙贷网上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此,将严格按照翼龙贷网生成电子借条上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发生违约行为,愿意承担罚息(未还本金万分之五/每天)、逾期催收费(未还本金额的1%),以及超期利息(超过借款期数产生的利息)......”被告李某签名并捺印,被告葛某在直系亲属处签字并捺印。2015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葛某与贷出方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借条中约定:李某、葛某借款6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17%,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贷出方可根据自己的意向对其债权进行转让。在贷出方的债权转让成功后,借入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各项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发布邮件或短信的第二天视为送达,借入方不得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借入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之前,逾期罚息、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被告李某、葛某在《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上签字并捺印。2015年10月27日,被告杜某出具《担保函》一份,被告杜某为被告李某、葛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催收费用、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15年10月27日,李某、葛某在贷款收费明细表上签字认可在借款成功后,从借款中自动扣除手续费。此后,被告李某通过借贷平台取得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葛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杜某亦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债权进行了收购,向贷出方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450元、逾期催收费600元。2017年4月15日,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了三被告。至2017年5月26日,此笔借款已产生利息9250元。2017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被告李某、葛某出具借款承诺书、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被告李某、葛某已依约取得了所贷款项,应按照约定如期还款并支付利息。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对债权进行了回购,并将到期债权转让于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以约定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成立。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葛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结至2017年5月26日产生的利息925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7年5月27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葛某支付逾期催收费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杜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杜某为被告李某、葛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尚未超过保证期间,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结至2017年5月26日的利息9250元,逾期催收费600元,合计6985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7年5月27日至上述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杜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葛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告李某、葛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