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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庆银与谭庆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银,谭庆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804号原告:谭庆银,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谭庆贵,男,60岁,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银与被告谭庆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庆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园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