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庆银与谭庆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银,谭庆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804号原告:谭庆银,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谭庆贵,男,60岁,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银与被告谭庆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庆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园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