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红菊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红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10号原告: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梁,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红菊,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原告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红菊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