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晓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连晓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802号原告: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三楼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27326F。法定代表人:林志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葵、刘莉丽,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晓艳,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晓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原、被告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