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894成孝荣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孝荣,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894号原告:成孝荣,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婷,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吴佼,村委主任。原告成孝荣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孝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孝荣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成孝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