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宿军、蔺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宿军,蔺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杨宿军,男,1970年7月27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蔺向义,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宿军与被执行人蔺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