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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庆德与于凤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庆德,于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吕庆德,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凤君,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吕庆德与被执行人于凤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承包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