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梅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梅,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党梅,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新文巷11号嘉和苑小区14号楼2-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奇关于申请执行人党梅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碑民二初字第2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碑民二初字第2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