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军与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邓永生、杜远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邓永生,杜远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号原告:唐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江,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冯家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永生,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杜远才,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国,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与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邓永生、杜远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邓永生、杜远才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军承担。审 判 长 周廉书人民陪审员 施尚贵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