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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军与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邓永生、杜远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邓永生,杜远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号原告:唐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江,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冯家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永生,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杜远才,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国,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与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邓永生、杜远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邓永生、杜远才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军承担。审 判 长  周廉书人民陪审员  施尚贵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