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95294Y。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孟,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唐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的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长寿支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对上述房屋暂不愿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唐孟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