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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侯影等与张秋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影,王洪喜,孙喜兰,王帅,郭永信,张秋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60号原告:侯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帅,男,200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侯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洪喜,男,194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喜兰,女,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信,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秋生,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侯影、王帅、王洪喜、孙喜兰诉被告郭永信、张秋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影、王帅、王洪喜、孙喜兰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告诉。审 判 长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鹤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