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玉琴、严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琴,严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琴,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严海荣,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338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严海荣银行存款138122.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