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张湾民二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立元机成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武汉立元机成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张湾民二初字第1580号原告: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汉江街办六堰社区安装公司1号楼202号。法定代表人:范兴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立元机成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王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立元机成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十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