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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驼峰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驼峰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64号原告:崔丽,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驼峰街支行,地址:神木县。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驼峰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崔丽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驼峰街支行的起诉。诉讼费5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