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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页风、欧阳志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页风,欧阳志轩,欧阳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胡页风,女1946年8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城市。被执行人欧阳志轩,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欧阳陈,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胡页风申请欧阳志轩、欧阳陈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欧阳志轩、欧阳陈应支付申请人胡页风案款1230690.0元,承担执行费14706.9元。现因被执行人欧阳志轩;欧阳陈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祖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