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吴义满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吴义满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71号原告:王秀英,女,193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吴义满,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吴义满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