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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海琴、甘发友等与王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琴,甘发友,王笑梅,XX,朱曼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52号原告:杨海琴,女。原告:甘发友,男。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美,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笑梅,女。被告:XX,男。被告:朱曼雯,女。原告杨海琴、甘发友与被告王笑梅、XX、朱曼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薛彩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琴、甘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琴、甘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薛彩英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