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海琴、甘发友等与王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琴,甘发友,王笑梅,XX,朱曼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52号原告:杨海琴,女。原告:甘发友,男。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美,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笑梅,女。被告:XX,男。被告:朱曼雯,女。原告杨海琴、甘发友与被告王笑梅、XX、朱曼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薛彩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琴、甘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琴、甘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薛彩英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