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伟斌与广州思欧五金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伟斌,广州思欧五金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43号原告:项伟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广州思欧五金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田心村田心三巷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36393M。法定代表人:彭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项伟斌与被告广州思欧五金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项伟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项伟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伟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审 判 长 邱志丰审 判 员 郑 晔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