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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秀波与白寅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波,白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秀波,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白寅清,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秀波与白寅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5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白寅清在X银行X支行(帐号X)内的存款22500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