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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与湖北陆航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湖北陆航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199号原告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号*幢。负责人余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帆,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XX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湖北陆航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安栈口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方,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原告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诉被告湖北陆航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陆航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陆航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东风(十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