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629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韩某,女,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阳高县人,现住怀仁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灵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