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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629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韩某,女,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阳高县人,现住怀仁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灵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