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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3号原告:耿某,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被告:李某,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