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3号原告:耿某,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被告:李某,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