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诉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624号原告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经营者张淑娟,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址:西宁市城北区,系经营部负责人。被告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理人韩强,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原告西宁城北鑫河建材经营部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桂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桐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