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崇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2层至15层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其中规格为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约160米,规格为1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约160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剥皮后所得铜丝卖掉。2、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中间的一栋楼房靠东边一单元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规格为10平方毫米,长约270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剥皮后所得铜丝卖掉。3、2017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中间的一栋楼房靠西边二单元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规格为10平方毫米,长约270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剥皮后所得铜丝卖给李某1位于抚州市南门路和金巢大道交界处(源清大酒店对面红绿灯路口处)的废品回收站。4、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三号楼一单元11层至16层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规格为16平方毫米,长约486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赃物藏于梦湖世纪城附近一家未装修店面内。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带吴某到现场指认时发现赃物已不见。5、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准备盗窃该小区二号楼一单元的入户电缆线,并用准备好的断线钳剪断11层电缆线,后发现外面有异常响动准备逃离作案现场时,被赶过来的小区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吴某前四次盗窃电缆线总价值为人民币8022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邓某、王某、熊某、何某、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2层至15层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其中规格为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约160米,规格为1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约160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剥皮后所得铜丝卖掉。2、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中间的一栋楼房靠东边一单元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规格为10平方毫米,长约270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剥皮后所得铜丝卖掉。3、2017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中间的一栋楼房靠西边二单元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规格为10平方毫米,长约270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剥皮后所得铜丝卖给李某1位于抚州市南门路和金巢大道交界处(源清大酒店对面红绿灯路口处)的废品回收站。4、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盗窃了该小区三号楼一单元11层至16层的入户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系胜宇牌,规格为16平方毫米,长约486米。吴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准备好的蛇皮麻袋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至无人处,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丝抽出来,然后将赃物藏于梦湖世纪城附近一家未装修店面内。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带吴某到现场指认时发现赃物已不见。5、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前面有红色挡泥板的黑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抚州市金巢大道翰林苑小区。吴某准备盗窃该小区二号楼一单元的入户电缆线,并用准备好的断线钳剪断11层电缆线,后发现外面有异常响动准备逃离作案现场时,被赶过来的小区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吴某前四次盗窃电缆线总价值为人民币8022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3日,我们把1号楼的入户电缆线装完了,之后这几天我都没去1号楼看过。2017年3月1日下午,我发现1号楼1单元11楼至16楼的入户电缆线被偷了。每层楼有3户,每户3根线,11-12楼被偷了99米,12-13楼被偷了108米,13-16楼每层楼都被偷了120米左右,这几层楼的楼层转弯也被偷了40余米,总共被偷了约950米。电缆线大小16平分毫米,每层楼中间房子的入户电缆线是10平方毫米(被偷约300米),被盗电缆线价值约8000元。被盗电缆线应该有300-400斤的样子,我不知道具体被盗时间。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9日中午13时30分许,我在抚州翰林苑小区3号楼1单元进行巡查,发现11层至16层的入户电缆线被偷了,长度是567米,规格是16平方毫米,价格是7元/米,价值4000元,重量是200斤上下。我就报警,从监控视频是3月19日9时至13时这段时间。2017年3月6日9时30分,我们到翰林苑6号楼试电,6号楼1单元10层至25层电缆线及2单元10层至23层电缆线被盗,5号楼1单元和2单元的19层电缆线被剪断,但没运走。3月7日我们发现5号楼1单元20至25层和2单元20层至23层电缆被盗。3、证人邓某、王某、熊某、何某的证言证实及其辨认笔录,2017年3月21日,将涉嫌盗窃的吴某获得的过程。4、鉴定意见认定,胜宇10平方毫米BV铜塑电线(全新未使用)270米计算价值为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元)。无实物胜宇10平方毫米BVBV铜塑电线(全新未使用)430米计算价值为贰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元)。无实物胜宇16平方毫米BVBV铜塑电线(全新未使用)646米计算价值为肆仟伍佰贰拾贰元整(4522元)。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吴某盗窃的现场及使用的作案工具。6、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吴某系1984年1月1日出生。7、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五次,第五次准备逃离作案现场时,被赶过来的小区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吴某前四次盗窃电缆线总价值为人民币8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悔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燕玲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