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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帆与陈旭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帆,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17号申请人:张帆,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陈旭,男,住开原市靠山镇。申请人张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辽M35x**号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万元。担保人左凤霞用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旭所有的辽M35x**号车车籍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陈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