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6233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吉让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吉让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33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负责人卢伟江,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扬,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吉让青,男,汉族,1948年5月6日生,住所地吴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让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