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单提英与姜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提英,姜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单提英,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姜万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单提英与被执行人姜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104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属于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名下唯一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分配,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11号案件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