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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石咀镇为民农机具修理部与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石咀镇为民农机具修理部,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9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为民农机具修理部,住所地:磐石市。经营者:孙丽丽。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牛心镇南牛心砖厂。法定代表人:程利华,经理。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为民农机具修理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437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为民农机具修理部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6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