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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官发、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官发,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官发,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官发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官发于2017年7月1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陈官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官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9元,减半收取89元,由陈官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萍审判员  罗 琛审判员  张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