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佳隆胶带有限公司、无锡市浩帆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隆胶带有限公司,无锡市浩帆涂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846号申请人:福建佳隆胶带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华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本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浩帆涂布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福建佳隆胶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浩帆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佳隆胶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浩帆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前洲支行账号为65×××16的银行存款927000元或其他相当于92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福建佳隆胶带有限公司以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浩帆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前洲支行账号为65×××16的银行存款927000元或其他相当于927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