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6号申请人: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956222法定代表人:陈瑞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336541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30日、出票金额190000元、出票人浙江蓝宝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飞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