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3年9月27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17年6月19日,以平检公诉追诉[2017]5追加起诉书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4日12时许,吸毒人员岳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欲购买毒品,二人商定在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广场进行交易。13时许,在上述约定地点,张某以170元的价格向岳某贩卖用红黄色医用胶囊包裹的毒品疑似物1粒,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岳某处扣押用红黄色医胶囊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粒,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毒资170元。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1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7年5月1日15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欲购买毒品,二人商定在白银市平川区广场”三姊妹”旁边小区门口进行交易。后在上述交易地点,被告人张某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用胶囊包裹的毒品疑似物1粒。2017年5月2日,侦查人员从王某处扣押该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17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3、2017年5月2日16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欲购买毒品,二人商定在白银市平川区广场腾云网吧进行交易,后在腾云网吧楼道口被告人张某以4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用胶囊包裹的毒品疑似物2粒,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张某处查获用胶囊包裹的毒品疑似物5粒,人民币400元;从王某处查获用胶囊包裹的毒品疑似物2粒。经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5克,从张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96克,从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余刑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罚金14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一个月,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罚金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具有自愿认罪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吸毒人员岳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勘验、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行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将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丽审 判 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张彦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