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文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85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杨,曾用名文海波,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武胜县。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6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文杨(曾用名文海波)与张伟、张川(均已判刑)骑摩托车至青岛市黄岛区万达维多利亚港工地4号楼西侧电缆存放区,用事先准备好断线钳将存放在此的电缆分段剪断并装到摩托车上。被告人文杨等人骑摩托车离开案发现场并准备销赃,后在峨眉山路新都理光公司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WDZBN-YJY-0.6/1KV-3*70+2型电缆124.96米价值人民币1679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杨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称重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文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该涉案电缆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杨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