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撒怀义与刘绍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怀义,刘绍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民初1200号原告:撒怀义,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绍兵,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撒怀义与被告刘绍兵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曙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曙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修金17000元、违约金3400元,共计20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承包山东省庆云县南杜拦河闸电气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双方于2013年2月2日签订《补充合同书协议》,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及验收确认,约定保修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31日止,保修金为34000元。2014年5月1日支付保修金17000元,保修金余款17000元于保修期满后10日内付清,如被告违约应支付保修金10%的违约金。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曾提起过诉讼,案经一审、二审,现已执行终结。原告就剩余保修金17000元及违约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修金及违约金,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2012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载明原告承包山东省庆云县南杜拦河闸电气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工程,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原告在2013年元月1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保修金为34000元。交工后,2013年7月1日被告返还保修金17000元,保修期满后15日内,剩余保修金全部返还。二、2013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合同书一份,载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证据一的合同义务。同时约定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31日,保修金为34000元。被告在2014年5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17000元,余款于保修期满后10日内付清,即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付清。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方违约,应支付给原告保修金10%的违约金。三、(2013)庆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载明原告就证据一、二的合同权利已经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剩余保修金17000元和保修金10%的违约金因时间未截止未能主张外,原告的诉求均得到保护,该判决已生效且已执行完毕。四、(2014)德中商终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证据三中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事实。五、网络打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告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证明被告方仍然处于经营、存续期间,主体适格。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孟曙伟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为生效法律文书,属有效证据,以上文书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协议》的证据效力进行了确认,故以上证据均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保修金17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被告支付保修金17000元及违约金3400元,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孟曙伟保修金17000元、违约金3400元,共计20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