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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盐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初63号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风天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盐亭县指南新区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向贇,县长。委托代理人冯光亚,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竞东,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批复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的管辖范围,于当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以“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撤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批复、3.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当庭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幽审判员 向 茜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