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杜俊、李荣与张光华、郑家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李荣,张光华,郑家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杜俊,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李荣,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张光华,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郑家娥,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杜俊、李荣与被执行人张光华、郑家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杜俊、李荣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光华、郑家娥偿还申请执行人杜俊、李荣的借款145000元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张光华、郑家娥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俊、李荣偿还借款145000元并向杜俊、李荣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075元,由被执行人张光华、郑家娥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光华、郑家娥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