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356号原告: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玉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森。原告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脉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蕊 微信公众号“”